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一)听取办公室和评审组的工作报告;
  (二)根据评审组的推荐,复审并决定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必要时可向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提出质询;
  (三)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产生。须有评审委员会4/5以上委员到会,投票方有效;二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1/2以上赞成;一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2/3以上赞成;特等奖应从一等奖中产生,并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3/4以上赞成。
  第二十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应在推荐截止之日起90日内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凡对公布的成果权属有异议,均可在公布之日起9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对成果的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保密。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对成果权属有异议的,由推荐该成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决;涉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顺序的,由推荐该成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异议期限结束之后,一、二等奖成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特等奖成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其中权属有异议的成果在异议期限结束之日起90日内异议仍未处理完毕,取消该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人奖章、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5千元,特等奖的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获奖成果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成果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