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协助省级政府对所辖县(市、区)的“普九”、“扫盲”工作进行评估验收。要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情况,并可根据省级政府的安排,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活动。
除以上各项外,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还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市(地)级政府(行署)在“普九”、“扫盲”评估验收工作中承担其他职责。
三、省级政府对“普九”、“扫盲”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时需要注意掌握的几个环节
省级政府评估验收有关县(市、区)“普九”、“扫盲”工作前可先通过适当方式,对该县(市、区)自查报告所列情况进行初步复核、了解。经过复核,如认为已基本具备验收条件,再正式组织人员进行评估验收;如果发现差距较大,则应指导其改进工作,暂缓评估验收。
1、对“普九”、“扫盲”县(市、区)的评估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应对申请评估验收县(市、区)逐一进行。在评估验收过程中,可组织当地市(地)级政府(行署)派人参加。
2、评估验收县级“普九”、“扫盲”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县级政府。除听取县级政府自查自评汇报外,还要了解检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普九”、“扫盲”工作中履行各自职责的情况。为考察县级政府行为是否落实到位,以及全县“普九”、“扫盲”各方面情况是否达到规定要求,还应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对不同类型的乡镇、村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考察。
3、在评估验收时,组织人员查看县(市、区)的有关档案资料,一是要查看原始档案,不要要求县(市、区)为了检查补充编造历史档案;二是要根据评估验收的项目内容要求,对近三年的有关档案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三是要同抽查乡镇、村、学校获得的资料进行研究分析;四是同该县(市、区)近期人口普查(或抽查)、近三年教育统计以及城、乡调查队调查的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综合比较分析。总之,查看档案资料的目的是通过综合分析获得真实可靠的情况,以提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评价结论。
4、评估验收县级“普九”、“扫盲”工作时,要听取县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意见;并有计划地召开社会各界人士以及教师、校长、学生家长、脱盲学员、成人教育干部和村民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检查教育经费项目时,可请审计人员参加。
5、“两基”评估验收的组织工作,在省级政府的统一领导部署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教委主任(教育厅长)要亲自抓,主管“两基”和教育督导工作的副主任(副厅长)要具体负责。教育督导部门要作为一项中心任务,精心作好各项具体工作,并重视同有关业务处室搞好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四、在县级自查自评和省级评估验收时,对“普九”、“扫盲”有关项目内容应按如下要求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