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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
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1995年7月6日)
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财清字[1995]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清产核资的监督检查工作,各企业需在1995年9月20日前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总结,上报部清产办。
二、
重点检查工作从1995年10月开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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