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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5]79号 1995年5月8日)


各省、自治区、工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1994年全国涉外税收专业会议确定的1995年工作目标和方针,认真做好涉外税收稽查工作,推动以申报、代理、稽查为主要内容的征管改革,根据各地反映的意见,现将涉外税收稽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调查,摸清税源底数。各地要通过涉外税收乱稽查,对本地区涉外税源的分布和变动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力求使管理不及造成漏税的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要加强重点税源户的检查,要把查处偷、避税大案、要案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要充实涉外税收稽查队伍,规范稽查行为和内容,提高检查效率和效益。
  二、要加大执法力度。当前,在一些地方,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偷税处罚偏轻、避税调整征税偏宽的问题为突出,没有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以致使某些纳税人(含外籍个人)屡查屡犯,既影响了年度检查计划的安排,又不能形成法律的威慑。因此,在今年的检查工作中,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宣传税收法制,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屡犯者要从严惩处。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涉外税收稽查涉及范围较广,因此,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采取积极措施,加强与经贸、工商、商检、海关、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相互沟通信息,齐抓共管。实践证明,这是查处和防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偷、避税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部门间协调配合的有关程序和规则,逐步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四、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3]14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3]5号)的要求,认真完成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审计、检查指标。同时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特别是对采用非法手段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案件的检查。结合检查,对企业帐簿管理混乱的要进行整顿,适时组织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纳税培训。对长期财务帐簿管理混乱,帐册凭证不全,设置两套帐进行偷税的企业,除依法从严核定征税外,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要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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