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有维护房地产完整和不受侵犯的义务,有向院报告有关情况的义务,有维修、维护的义务,有服从院统一规划、调配的义务,有使其使用的房地产保值增值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的使用单位,有对其使用的房地产申请开发经营的权利和优先承办开发经营的权利,有在委托范围内使用、管理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长期闲置或未能有效使用的房地产,院有权收回该房地产的使用权,重新调剂使用。
第三十六条 院内各使用单位之间的房地产争议,应在房地产权属登记阶段中界定、确权,在此之前维持现状。有争议的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精神,进行平等协商,接受院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调解,服从院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院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条文由基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颁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房地产合作项目意向性建议书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向院申报的意向性建议书文件可分为下列四部分内容:
一、分院初审报告
内容为根据《中国科学院房地产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对该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明确表明对项目规划、所际关系协调、拆迁安置、公共设施配套、当地市场行情的分析判断以及合法性等方面的态度和意见。
二、承办单位的意向性建议书报告必须说明下列事项:
1.目的、意义及得益部分使用方向;
2.符合第十三条 规定的基本条 件;
3.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和当地市场情况分析;
4.工作班子组织情况说明;
5.拆迁安置及配套设施等可行性分析;
6.合作单位的资信调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