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了做好对土地增值税的宣传解释工作,我们拟定了《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现发给你们。为使纳税单位和个人充分了解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和缴纳方式。
增强依法纳税的观念。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为宣传。
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在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土地增值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
二、为什么要开征土地增值税?
开征土地增值税,主要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引导房地产经营的方向,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开发的健康发展。具体为:
(一)开征土地增值税,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市场调控的需要。改革开放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一直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土地实行无偿无限期使用,但不允许买卖土地。实践证明,这种土地使用管理制度不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益。自1987年我国对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后,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对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人民生活居住条件,以及带动国民经济相关产业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