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
商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货[1994]177号)
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的《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和《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后,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
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国经贸[1993]563号]、《
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国经贸[1993]564号]和《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国经贸[1993]565号];国家计委、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计经贸[1994]421号]和《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计经贸[1994]420号]。这几个《办法》和《细则》下发后,各有关部门能够严格按规定办理,但也发出了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经会商外经贸部贸管司、国家计委经贸司、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进口配额及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范围
实行进口配额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为国经贸[1993]563号文附件一所列18种配额产品目录商品,一般商品为计经贸[1994]421号文附件三所列26种商品,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经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国发[1994]5号]附表一和二所列31种商品。
二、各级管理机关对实行进口配客及许可证管理商品、特定商品及登记商品的认定,应符合《细则》和《办法》附表中所列具体商品的名称,并必须按属于其相应税则号列所包括的商品范围严格掌握,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商品范围。
对国经贸[1994]565号“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中规定的需登记的商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进出口主要商品目录代号中的“机电产品目录代号表”中除机电配额许可管理和机电特定产品以外的所有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