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申请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一)按照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虽建帐但长期不记帐、不对帐,造成帐目严重混乱的;
  (二)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情节严重的;
  (三)帐外设帐和私设"小金库"的;
  (四)财务报告严重虚假,与有关会计帐簿记录不对应,帐证、帐帐、帐表、帐实不符,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给国家和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未按《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未持会计证、会计电算化合格证(已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上岗的;
  (六)申请考核前两年内,经有关部门检查确认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
  第十三条 对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且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凡是列入当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范围而没有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当年不得参与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不予颁发其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五条 对在复查中发现会计基础工作明显削弱、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的单位,限其三至六个月内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明显成效的,收回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适用于会计电算化单位)

┌──┬──┬──────────────────┬────────────────┐
│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       │      评分标准      │
│项目│分 │                  │                │
├──┼──┼──────────────────┼────────────────┤
│一 │15 │1、按照《会计法》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 │1、未设会计机构或未在有关机构中 │
│、会│  │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在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
│计机│  │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2、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 │
│构和│  │人员。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的任职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扣2分; │
│会计│  │员应由具备基本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并│未按《会计法》规定程序任免的扣1 │
│人员│  │按《会计法》的规定程序任免。3、会计 │分。3、任用无会计证人员的,考核 │
│窗体│  │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不予通过;会计人员持未经注册或年│
│顶端│  │书从事会计工作。4、建立并实行会计人 │审的会计证扣2分;实行会计电算化 │
│窗体│  │员岗位责任制,做到以岗定责,职责分明│单位的会计人员无会计电算化合格证│
│底端│  │。5、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 │书的扣1分。4、未建立岗位责任制的│
│  │  │《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6、会 │扣2分;有责任制未执行的扣1分。5 │
│  │  │计人员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培│、会计人员调动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
│  │  │训,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得低于财政部│续的扣2分;接替人员未继续使用移 │
│  │  │规定的课时。7、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 │交帐簿,擅自另立新帐的扣1分;未 │
│  │  │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扣1分。6、会计人│
│  │  │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员继续教育培训未达到规定学时的每│
│  │  │                  │人扣1分。7、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
│  │  │                  │的扣2分,对违反职业道德不按规定 │
│  │  │                  │处理的扣1分。          │
├──┼──┼──────────────────┼────────────────┤
│二 │10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1、按照《会 │1、未按规定建立帐册的,考核不予 │
│、会│  │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通过。2、会计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办 │
│计核│  │会计帐册。2、各项会计事项应按规定及 │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每笔扣│
│ 算 │  │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3、按 │1分,3、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不符│
│  │  │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任意增│
│  │  │使用会计科目。4、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 │减、合并会计科目或任意改变会计科│
│  │  │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目名称、核算内容的每科目扣1分; │
│  │  │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科目用错的每笔扣0.5分.4、会计核 │
│  │  │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算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国家规│
│  │  │                  │定的,每项扣1分;无特殊情况随意 │
│  │  │                  │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的扣2分。 │
├──┼──┼──────────────────┼────────────────┤
│二、│15 │(二)原始凭证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 │1、 受理了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备│
│会计│  │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的外来原始凭证,每张扣0.2分;自制│
│核算│  │名称或填写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原始凭证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每 │
│  │  │;填制单位的公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张扣0.5分.2、 原始凭证大小写不符│
│  │  │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对记│的,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无验收证明 │
│  │  │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的,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无收款证明 │
│  │  │要求更正、补充。自制原始凭证须加盖本│的,每张扣0.5分.3、 发票和收据等 │
│  │  │单位公章。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 │原始凭证使用不按规定办理的,每笔 │
│  │  │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扣0.5分;对作废的发票和收据处理不│
│  │  │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规范的扣1分.4、 职工出差借款处理│
│  │  │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5、 对上级 │
│  │  │人的收款证明。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 │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没有将批│
│  │  │要注明各联用途,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文作附件或不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
│  │  │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期、文号的,每笔扣0.5分.6、 原始 │
│  │  │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凭证有涂改、挖补情况的,每笔扣1分│
│  │  │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7、 丢失外单位的原始凭证未按规 │
│  │  │撕毁。4、职工出差的借款单必须附在记 │定补办手续的每笔扣1分.8、 原始凭│
│  │  │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证有外借情况或向外提供复制件未按│
│  │  │退还借据副联。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规定手续办理的,每次扣1分.9、 需 │
│  │  │的经济业务,要将批文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凭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的业务, │
│  │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凭证上│未开原始凭证分割单或原始凭证分割│
│  │  │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6、原 │单内容不齐全的,每笔扣1分.10、 原│
│  │  │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始凭证字迹不清晰、不工整,金额数 │
│  │  │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字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笔扣0.5│
│  │  │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7、外 │分.               │
│  │  │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丢失,应取得原开出│                │
│  │  │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                │
│  │  │金额和内容等,对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                │
│  │  │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批准后代作原│                │
│  │  │始凭证。8、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 │                │
│  │  │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                │
│  │  │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                │
│  │  │准,可以复制;向外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                │
│  │  │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                │
│  │  │收件人员签名或盖章。9、一张原始凭证 │                │
│  │  │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开│                │
│  │  │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原始凭证分│                │
│  │  │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和费用│                │
│  │  │分摊情况。10、填制原始凭证应做到字迹│                │
│  │  │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规定的要│                │
│  │  │求。                │                │
├──┼──┼──────────────────┼────────────────┤
│二 │10 │(三) 记帐凭证1、 记帐凭证的内容必 │1、 记帐凭证内容不完整或填写不规│
│、会│  │须具备:填制日期,凭证编号,会计科目│范的,每笔扣0.5分;无稽核人员、会│
│计核│  │,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有关│
│ 算 │  │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员签章的,每笔扣0.5分.2、 记帐 │
│窗体│  │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收款和付款│凭证未连续编号的扣1分,附件张数 │
│顶端│  │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2 │不齐的,每扣0.5分;记帐凭证金额 │
│窗体│  │、 记帐凭证应当连续编号,附件齐全, │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不符的,每笔扣│
│底端│  │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相符。3、 根据│1分。3、 汇总填制记帐凭证不规范 │
│  │  │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帐凭证时,不得将不│的,每笔扣0.5分.4、 记帐凭证除结 │
│  │  │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帐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 │
│  │  │记帐凭证上。4、 记帐凭证除结帐和更正│他不附原始凭证的,每笔扣1分.5、 │
│  │  │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必须附有原│不按期装订成册的扣2分,装订不符合│
│  │  │始凭证。5、 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要求的,每本扣0.5分.       │
│  │  │应重新填制;已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错误│                │
│  │  │,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采用补充登记、红字│                │
│  │  │冲销等方法更正。6、 记帐凭证应连同所│                │
│  │  │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编号│                │
│  │  │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封│                │
│  │  │面,封面必须符合规范化要求。    │                │
│  │  ├──────────────────┼────────────────┤
│  │  │(四)会计报告1、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1、 未按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要│
│  │  │度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要求定期编制│求报送的扣1分。2、 填报数字不准 │
│  │  │财务报告。2、 会计报表按登记完整、核│确,帐表不符的,每笔扣1分。3、 │
│  │  │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报表与报表之间、项目与项目之间有│
│  │  │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对应关系,数字不一致的,每处扣0.│
│  │  │明清楚、报送及时。3、 会计报表之间、│5分.4、 未按规定附有会计报表附注│
│  │  │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扣2分;会计报表│
│  │  │应当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项目不全、内│
│  │  │有关的数字应相互衔接。4、 按照国家统│容不完整的扣1分.5、 对外报送的报│
│  │  │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表未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
│  │  │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做到项目齐全,内│册的扣1分,签名盖章不齐全的扣1分.│
│  │  │容完整。5、 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6、 按规定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
│  │  │,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经│审计的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未 │
│  │  │单位行政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附审计报告的扣2分.7、 会计报表报│
│  │  │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6、 根据│送不及时的扣1分;发现错误不及时更│
│  │  │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单位│正的扣1分。           │
│  │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必须附有注册会计│                │
│  │  │师出具的审计报告。7、 按照国家规定的│                │
│  │  │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发现财务报告有│                │
│  │  │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并通知接受│                │
│  │  │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                │
│  │  │新编报。              │                │
├──┼──┼──────────────────┼────────────────┤
│三 │10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受理不真实 │
│、会│  │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每笔扣2分。2 │
│计监│  │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扩留,并及│、有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
│ 督 │  │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     │、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的考核│
│  │  │ 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2、会计 │不予通过。3、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 │
│  │  │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 变造、故意毁 │、款项不符,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
│  │  │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 者帐外设帐的 │行处理的每笔扣1分。4、有编造和 │
│  │  │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篡改财务报告行为的,考核不予通过│
│  │  │,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作出处│。5、会计人员对认为是违反国家有 │
│  │  │理。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实物、 │关规定的财务收支不制止和纠正,也│
│  │  │款项进行监督。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请求单位领导处理的,每笔扣2分 │
│  │  │不待时,应当查明原因,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
│  │  │进行处理。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 │益的收支,不向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
│  │  │使、 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 │审计、税务机关报告的,考核不予通│
│  │  │当制 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 │过。6、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主 │
│  │  │当向 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处理。5、│动配合的扣2分;提供虚假资料或拒 │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绝、隐匿、谎报的,考核不予通过。│
│  │  │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7、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委托而未委托 │
│  │  │予办理;对严重违反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 │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考核不予通│
│  │  │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向 业务主管部门 │过。              │
│  │  │或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6、各单 │                │
│  │  │位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和业务│                │
│  │  │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 督和检查,并如 │                │
│  │  │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                │
│  │  │其他会计资料等,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  │  │。7、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 │                │
│  │  │的单位,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
│  │  │如实提供全部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                │
│  │  │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
└──┴──┴──────────────────┴────────────────┘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