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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 │ 评分标准 │
│项目│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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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5 │1、按照《会计法》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 │1、未设会计机构或未在有关机构中 │
│、会│ │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在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
│计机│ │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2、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 │
│构和│ │人员。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的任职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扣2分; │
│会计│ │员应当由具备基本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未按《会计法》》规定程序任免的扣│
│人员│ │并按《会计法》的规定程序任免。3、根 │1分。3、任用无会计证人员的考核不│
│ │ │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数量相当,持有会计│予通过;会计人员持未经注册或年审│
│ │ │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4、建立并实行 │的会计证扣2分。4、未建立岗位责任│
│ │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以岗定责,职│制的扣2分;有责任制未执行的扣1分│
│ │ │责分明。5、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 │。5、会计人员调动未按规定办理交 │
│ │ │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接手续的扣2分;接替人员未继续使 │
│ │ │6、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继续 │用移交帐簿,擅自另立新帐的扣1分 │
│ │ │教育培训,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得低于│:未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扣1分。6、会│
│ │ │财政部规定的课时。7、会计人员在工作 │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达到规定学时│
│ │ │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违反职业│的每人扣1分。7、会计人员违反职业│
│ │ │道德,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道德的扣2分,对违反职业道德不按 │
│ │ │ │规定处理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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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1、按照《会 │1、未按规定建立帐册的,考核不予 │
│会计│ │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通过。2、会计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办 │
│核算│ │会计帐册。2、各项会计事项应按规定及 │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每笔扣│
│ │ │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3、按 │1分。3、设置和使用的会对科目不符│
│ │ │合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任意增│
│ │ │使用会计科目。4、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 │减、合并会计科目或任意改变会计科│
│ │ │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目名称、核算内容的每科目扣1分; │
│ │ │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科目用错的每笔扣0.5分。4、会计 │
│ │ │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核算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国家│
│ │ │ │规定的,每项扣1分;无特殊情况随 │
│ │ │ │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的扣2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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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5 │(二)原始凭证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 │1、受理了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备 │
│会计│ │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的外来原始凭证,每张扣0.2分;自制│
│核算│ │名称或填写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原始凭证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每│
│ │ │;填制单位的公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张扣0.5分。2、原始凭证大小写不符│
│ │ │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对记│的,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无验收证明│
│ │ │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的,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无收款证明│
│ │ │要求更正、补充。自制原始凭证须加盖本│的,每张扣0.5分.3、发票和收据等 │
│ │ │单位公章。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 │原始凭证使用不按规定办理的,每笔│
│ │ │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扣0.5分;对作废的发票和收据处理 │
│ │ │买实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不规范的扣1分.4、职工出差借款处 │
│ │ │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理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5、对上 │
│ │ │人的收款证明。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 │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没有将 │
│ │ │要注明各联用途,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批文作附件或不注明批准机关名称、│
│ │ │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日期、文号的,每笔扣0.5分.6、原 │
│ │ │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始凭证有涂改、挖补情况的,每笔扣1│
│ │ │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分.7、丢失外单位的原始凭证未按规│
│ │ │起保存不得撕毁。4、职工出差的借款单 │定补办手续的每笔扣1分.8、原始凭 │
│ │ │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证有外借情况或向外提供复制件未按│
│ │ │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联。5、经上级有 │规定手续办理的,每次扣1分.9、需 │
│ │ │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要将批文作为原│凭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经算的业务,│
│ │ │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未开原始凭证分割单或原始凭证分割│
│ │ │的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关名称、日期和文│单内容不齐全的,每笔扣0.5分.10、│
│ │ │号。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 │原始凭证字迹不清晰、不工整,金额 │
│ │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数字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笔扣0│
│ │ │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5分. │
│ │ │章。7、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丢失,应 │ │
│ │ │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 │
│ │ │原凭证号、金额和内容等,对确实无法取│ │
│ │ │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批│ │
│ │ │准后代作原始凭证。8、原始凭证不得外 │ │
│ │ │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 │
│ │ │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
│ │ │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提供的原│ │
│ │ │始凭证复制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并由│ │
│ │ │提供人员和收件人员签名或盖章。9、一 │ │
│ │ │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 │
│ │ │担的,应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 │
│ │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 │
│ │ │内容和费用分摊情况。10、填制原始凭证│ │
│ │ │应做到字迹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 │
│ │ │合规定的要求。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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