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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融资租赁
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4]301号)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江苏、海南、云南、广西、安徽、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都市分行:
  银传[1994]27号文明确规定:各分行越权批设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融资租赁公司和1993年7月 7日以后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一律撤销,另根据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不设分支机构的精神,现就融资租赁机构及分支机构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撤销下列具有法人地位的租赁机构:温州市租赁有限公司、陕西省租赁公司、西北租赁有限公司、新疆金新租赁有限公司、巢湖皖江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市融资租赁公司、金华市租赁有限公司。
  二、撤销1993年 7月 7日以后设立的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萧山办事处。
  三、撤销中国华阳联合租赁有限公司云南、江苏、广西、成都办事处,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海南办事处,温州市租赁有限公司瑞安办事处。
  四、保留江苏省租赁有限公司苏州、无锡办事处,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鄞县办事处。
  五、凡此次清理中决定撤销的融资租赁机构,属独立法人的,其债权债务由原组建单位负责清理,属非法人机构(含不应定为法人机构的分支机构)的,其债权债务由其总公司负责清理。各分行须抓紧缴回原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六、凡确定保留的分支机构,统一称为办事处,一律不具有法人地位,由总行重新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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