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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计系统统计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全国统计系统统计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1994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统计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政务信息质量,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计系统的政务信息,指各级党、政领导和统计部门领导进行决策所需要的社会、经济、科技信息和统计工作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收集、整理、报送、贮存政务信息,开展对上级和本单位领导提供信息服务和对下级统计部门工作进行指导,为各级党政领导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统计改革和建设服务。同时,开展政务信息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组织信息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信息质量和时效性。
  第四条 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映情况要客观、全面、准确。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第五条 各级统计部门办公室是统计政务信息的主渠道、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统计部门办公室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统计部门办公室要切实发挥政务信息工作职能,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
  第六条 各级统计部门领导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务信息工和,为信息工作人员;不断完善信息网络,配备必要的现代化信息工作手段,提供必要的信息工作经费,提高信息人员素质,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的辅助决策作用。

第二章 信息网络

  第七条 国家统计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由下列结构网络组成:
  (一)纵向网络,由国家统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地(市)统计局、县统计局办公室组成;
  (二)横向网络,由各级统计局办公室与本局机关司(处)组成。
  第八条 国家统计系统政务信息坚持双向反馈制度。下级办公室对上级办公室应当按时、按质、按量报送政务信息;上级办公室对下级办公室应及时通报政务信息及信息采用情况,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双向交汉,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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