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决定
(1994年9月10日)
为提高全国煤矿的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的抗灾能力,防止重大瓦斯事故发生,部决定在全国煤矿推广使用瓦斯报警矿灯、便携式瓦检仪、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和对旋式局部通风机,即“四项通风安全装备”。具体要求如下:
一、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是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国煤矿都要把这项工作当做防止瓦斯事故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研究落实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具体办法。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要对所属各类煤矿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工作负责。
煤炭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乡镇煤矿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统筹规划、制订政策、信息引导、协调、服务、检查监督的工作。
二、在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煤矿应区别对待。国有重点煤矿,要继续按照“十完善、十消灭”的标准,建立和完善矿井安全监测网,做到点面结合,即点上有便携式瓦检仪或瓦斯报警矿灯,面上有安全监测系统等。地方国有煤矿除对年产15万吨以上的高突矿井装备安全监测系统,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网络外,面上普遍推广使用瓦斯报警矿灯、便携式瓦检仪,并在高突矿井逐步推广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和对旋式局部通风机。乡镇煤矿要在努力实现“五消灭”、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系统的同时,强制性推广“四项通风安全装备”。
三、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原则是:
1.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井下掘进工、电气维修工、信号工、绞车司机及单独作业人员要装备瓦斯报警矿灯。
乡镇煤矿区(队)长、班(组)长、井下采掘作业人员、电气维修工、放炮员和采掘工作面领班人员要装备瓦斯报警矿灯。
2.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矿井有关领导、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区(队)长、班(组)长、放炮员要装备便携式瓦检仪。
乡镇煤矿矿长、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放炮员要装备便携式瓦检仪。
3.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的高突矿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要建立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1)矿井需要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但目前经济条件不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