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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
 的规定的通知
 (〔93〕财会字第40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从1993年7月1日起,所有企业统一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为做好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执行何种会计制度问题
  (一)电影制片、洗印企业,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报社、出版社、期刊(杂志)社、音像制品企业,书刊印刷企业,生物制品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二)电影发行企业、图书发行企业、印刷物资借销企业、中国药材公司,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三)电影放映企业执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
  (四)不属于上述行业的文教企业,应按其本身经营业务性质和以上划分原则,比照执行相近的企业会计制度。
  二、新闻出版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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