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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进行国家教委1995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的通知

  评奖工作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的具体标准另定。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十一条 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采取自由申报的办法。凡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均可向所在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地方院校和其他部委院校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为单位,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成批向国家教委推荐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申报成果履行下述手续:
  1.审查申报成果有无下列情况:(1)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2)评审材料、手续不符合规定者;(3)著作权存在争议者;(4)已获国家级奖励者。
  2.在《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申请评审书》中填写推荐意见,并按要求签名、盖章。
  3.录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系统》软盘,表盘数据必须一致。
  4.每个申报成果交送申报、评审费。
  第十三条 合作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署名人所在单位申报。
  研究著作原则上应整体申报。丛书中相对独立完整的分卷可单独申报。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对推荐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奖参评成果分送同行专家通讯评审,每项成果至少经5位专家审阅打分;汇总专家通讯评审意见,审核通讯评审淘汰的成果;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议和投票表决等工作。
  第十五条 在通讯评审基础上,学科评审组对积分较高的参评成果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提出授奖成果及等级的名单。
  第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对各学科组提出的授奖名单进行审定,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公布的获奖成果,在规定的异议期内若无异议,由国家教委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自授奖成果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成果持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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