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向海域排放污水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1994年12月20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沿海排污单位向海域排放污水征收污水排污费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粤环[1994]1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条中所指“有关规定”,包括国家和地方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所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二、沿海排污单位向海域排放污水的,都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的规定,并按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缴纳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