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桂卫药[1995]33号文件的复函
(卫药发[1995]第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桂卫药[1995]33号“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行业管理一般包括生产经营计划的制定、产品结构的调整、生产经营企业的布局等宏观的经济行为。根据《
药品管理法》及《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及所辖行政区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行使对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决定行政处罚。因此,其他任何部门不能代替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及行政处罚权。
二、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所发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是作为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查同意的一种形式。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因为企业被吊销《合格证》而吊销企业的《许可证》,因为《
药品管理法》对吊销企业的《许可证》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只要企业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没有违反《
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能随意吊销企业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