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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促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维护农村稳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促进农村
改革与发展维护农村稳定的通知
(1995年2月1日 司发[1995]002号)


  党和国家历来非常重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去年10月,中央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接着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中发[1994]10号文件),提出了新时期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通知》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发挥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农村人民调解工作是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广大调解人员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和去年6月份召开的全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党在农村的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大服务”的思想,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推进改革,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各地应结合以加强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要求,把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好。进一步完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适应农村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工农结合部、城乡结合部建立联合调解组织;在乡镇企业、较大的村办企业、农村中的“三资”企业、集贸市场、外来人口聚居区建立调解组织。到1997年底,农村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覆盖面要达到80%以上。
  要大力开展调解组织的整顿工作。重点整顿瘫痪、半瘫痪的调解组织,力争在三年内,有领导、有计划地把处于软弱涣散和瘫痪状态的人民调解组织整顿好、建设好。对这些调解组织,要摸清情况,抓准症结问题,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逐个加以整顿。要通过整顿增强调解组织的战斗力,使一、二类调解组织达到95%以上。同时,要使农村中50%的调委会达到规范化标准。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标准是: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纠纷发生率逐年下降,无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刑事案件,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规划,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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