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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部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二)检查会计凭证、帐表、预算、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各种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八)经主管领导批准,有权对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在管辖范围内进行通报;
  (九)根据本单位领导指示,对所属单位财务负责人的调动,进行离任审计;
  (十)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本单位领导、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本地区审计机关反映。
  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单位,并送达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时间、审计方式;
  (三)对审计中发现有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的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的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单位或审计人员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申诉,该领导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 内部审计单位或审计人员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时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中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统计局和西安统计学院、四川统计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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