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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预留印鉴与户名不符时银行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预留印鉴与户名不符时
银行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银条法[1994]33号 1994年9月14日)


中国农业银行:
  你行《关于预留印鉴与户名不符时银行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预留印鉴与账户户名,只能是认定银行与开户单位存款关系成立与否的证明,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未能按预留印鉴上的名称准确填写账户户名,属于银行工作中的差错行为,而非违法行为,这种差错行为并不能否定存款关系的存在。
  二、购销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属于欺诈行为。欺诈一方提供虚假资信,是有过错的一方,应由它承担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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