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公司营业额计算方法的通知
(广字[94]第24号 1994年7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具有代理广告业务的广告公司,对广告营业额的计算方法不够准确,主要在代理广告业务中,没有扣除其代客户付给媒介的广告发布费及转包给第三方的广告制作费,使全行业统计结果出现某些误差。
为解决上述问题,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现将广告公司代理业务营业额的正确计算方法重申如下:广告公司从事代理业务的营业额,应以客户委托该公司办理广告业务的全部费用,减去其中代客户付给媒介的广告发布费及转包给第三方的广告制作费,即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收取的佣金额计算。
本通知请各地转发至辖区内各广告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