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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清产核资有关资金核实工作的具体规定

1995年清产核资有关资金核实工作的具体规定
(1995年2月21日 财清字[1995]9号)


  为全面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如实核定企业占用的国家资本金,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1995年清产核资办法》,现对清产核资中有关资金核实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资金核实的主要任务
  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对各项资产和资金,经过全面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和土地估价后,以实际存量和真实价值为基础,依据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及虚盈实亏等问题进行核实和账务处理;对经产权界定后因企业财产归属关系重新划分或因产权变动而增加或减少的资产进行核实和账务处理;对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结果进行核实和账务处理等,确认企业、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真实价值总额,确认企业、单位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状况,准确核实企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和核定国家资本金。
  二、资金核实的政策依据
  资金核实工作的政策,除国家现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外,主要遵循以下文件规定:
  (一)1993年5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
  (二)1994年10月31日财政部等六部(委、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财清<1994>15号)
  (三)1995年1月2日财政部印发的《1995年清产核资办法》(财清<1995>2号)。
  (四)1993年10月13日财政部下发的《关于第二期清产核资试点的国有企业有关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93>财工字第406号)。
  (五)1993年12月10日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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