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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清产核资有关资金核实工作的具体规定

  (六)国家颁发的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资金核实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资金核实工作,必须准确核实企业、单位资产盘盈、财产损失、资金挂账,认真查证企业、单位产权界定结果,严格审核企业,单位资产价值重估升值和土地估价结果,对问题的处理必须正确执行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有关清产核资政策,严防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合法”流失。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在资金核实工作中,对企业、单位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具体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即:应由企业在损益中自行消化的,均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需要增减有关资金的,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复。
  (三)认真做好申报工作。企业、单位在资金核实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该处理的问题都要及时申报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更不得虚报。申报时,应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如实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填报《资产(资金)核实申报表》和《资产(资金)核实分析表》,同时提交分项明细表(中央企业格式附后)和说明资料。
  (四)关于负债问题的申报。企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29号文件中第六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对清查出的贷款损失需冲减银行呆账准备金的,由企业根据银行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报告,经开户银行审查后,按规定的审批处理程序办理;对国家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确需实行挂账停息的,由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报告,逐级审核汇总后,按规定的审批处理程序办理。
  (五)认真核定国家资本金。清产核资中发生的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数额较大企业难以承受的,经批准后分别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并以核实后的企业“实收资本”数,核定企业占用的国家资本金。
  企业按规定作冲销资本金处理时,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的,应保留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
  (六)认真核实国有资产价值总量。企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包括国家资本金和国家投资应享有的权益数额。具体公式如下:
  1.国家独资企业核实后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国家资本金(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
  2.对联营、合资、合作和股份制企业核实后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企业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按国家资本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份额计算应属于国家投资享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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