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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清产核资有关资金核实工作的具体规定

  四、资金核实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单位对清查后的全部实有资产、在明确产权归属、进行价值重估或估价(土地)的基础上,对清出各项资产盘盈、资产盘亏、资金损失及挂账等,按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及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填制《资产(资金)核实申报表》和《资产(资金)核实分析表》,并写出书面报告。
  (二)企业、单位编填的《资产(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资金)核实分析表》和书面报告,以及资产损失分类明细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按问题原因分类排队、归纳整理和进行汇总,提出初步审核意见。1995年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应于10月31日前将填制的《资产(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资金)核实分析表》和书面报告,按财务隶属关系上报审批。
  (三)地方企业、单位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原则上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按清产核资工作规定的权限由同级或上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办文批复。具体报送、审核、批复程序由各地区自行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清产核资办公室,要将所辖企业、单位资金核实申报表和资金核实批复工作汇总并加以分析后,于12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四)中央企业先送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审核盖章,并按财务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一式三份)后,在12月31日前分别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部有关司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司,经联合审核后,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办文批复。企业、单位根据批复意见调整有关账务。
  (五)企业、单位持同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关于资金核实的批复及产权登记所需的其他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事宜。
  五、资金核实申报表的编制
  企业、单位填制《资产(资金)核实申报表》和《资产(资金)核实分析表》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附申报表格式由《资产(资金)核实申报表》(财清申报04-l表)和《资产(资金)核实分析表》(财清申报04-2表)两表组成。其中:《资产(资金)核实申报表》主要反映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的核实和企业占用的国家资本金核定过程和资产负债平衡关系,《资产(资金)核实分析表》主要反映有关资产(资金)溢价和损失的处理过程和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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