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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清产核资有关资金核实工作的具体规定

  (二)本规定所附的申报表格式采取一表两用:既是1995年清产核资企业、单位资金核实申报的工作表,又作为1995年清产核资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数据衔接表。即各地区、各部门以1995年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填报的资金核实申报表为基础,与1992-1994年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填报清产核资衔接报表进行合并汇总,形成本地区、本部门全部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统计报表。
  (三)本规定所附申报表格式填报具体解释:
  1.04-1表和04-2表中各项资产、资金的清查值及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清查值,应与上报同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的资产清查报表中的清查值一致;不一致的必须书面说明。
  2.04-1表和04-2表中所列“自行处理”和‘按规定已列损益自行处理数’数,指企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列入当年损益(包括企业按权限处理和报主管部门批准处理及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列决算处理)自行消化处理的资产溢损数。
  3.04-1 表和04-2表中“申报处理数”和“申报增加资金或核销损失数”,指企业、单位在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向同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等部门申报要求作核增或核减资金处理的各项资产溢增或损失。
  4.04-1表和04-2表中“产权界定增减”数,应与同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对企业、单位申报关于产权界定结果的批复数一致。
  5.04-1表和04-2表中“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加资产数(净值)”和“固定资产重估增加”,应与同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对企业、单位申报关于企业固定资产价值结果申报的批复数一致。
  6.04-1表和04-2表中“资产盘盈增加”数,指企业、单位各项资产盘盈利各项资产损失相抵后净盘盈的余额按财清<1995>15号文规定需要申报增加资金部分。
  7.转轨前发生流动资产各项损失(潜亏)(见财清申报04-2表),应为1993年7月1日前流动资产损失(潜亏)。
  8.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实际拨补数(见财清申报04-2表),抬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因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清出损失挂账或以前年度的应补未补亏损,在清产核资后实际拨补数(不包括当年度补亏的)。
  (四)《资产(资金)核实申报表》平衡关系:
  7栏=l栏+2栏+3栏+4栏-5栏-6栏;
  11栏=8栏+9栏-10栏;
  1行=2行+8行+13行+17行+21行;
  2行=3行+4行+5行+6行+7行;
  10行=13行+14行+15行+16行;
  13行=11行-12行;
  17行=18行+19行+2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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