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重申吗啡及其制剂管理问题的通知
(卫药政发(95)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总后卫生部药材局、武警总部后勤部卫生处:
根据《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吗啡及其制剂的管理问题重申如下:
1.吗啡及其盐和各种制剂均为麻醉药品,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生产、经营和使用。
2.吗啡盐主要指盐酸吗啡及硫酸吗啡;吗啡制剂主要指盐酸吗啡、硫酸吗啡针、片剂及其控释制剂等等。
3.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癌痛三级阶梯治疗工作方案,近年来,我局批准进口了少量硫酸吗啡控释制剂。这些进口的吗啡制剂由中国医药北京采购供应站按照《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我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组织收购,由各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销售。
4.我部于1993年以卫药发[1993]第22号文下达了“
癌症三级止痛阶梯疗法指导原则”,(以下简称
“指导原则”)各级医疗单位应根据医疗需要,按照
“指导原则”的要求购用吗啡制剂。
5.根据《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禁止发布麻醉药品广告,因此,吗啡及其盐和各种制剂均不得在电视和报刊上作商业性广告。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政管理部门的安排下向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介绍。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