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财务
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4]3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山西、辽宁、海南、广东、甘肃、江苏、浙江、吉林、四川、陕西省分行,天津、上海、沈阳、大连、广州、重庆、深圳市分行:
银传[1994]27号文件明确规定:分行越权批设的凡具有法人地位的财务公司和1993年7月7日以后批设的财务公司分支机构一律撤销,另根据财务公司原则不设分支机构的精神,现就各分行越权批设的财务公司及分支机构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撤销下列具有法人地位的财务公司:山西太原钢铁集团财务公司、安徽汽车贸易财务公司、鞍山三冶集团财务公司、广州越银财务公司、沈阳金杯汽车财务公司、大连船舶工业财务公司。
二、撤销下列1993年7月7日以后设立的财务公司分支机构:华能财务公司广东办事处、华能财务公司深圳办事处、长城财务公司海南代表处。
三、撤销下列财务公司分支机构:石化财务公司重庆代办处、有色财务公司甘肃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沈阳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天津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浙江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辽宁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吉林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佛山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四川分公司、重汽财务公司陕西营业处。
四、撤销下列企业集团融资部:广东石油企业集团融资部、广东商业企业集团融资部、汕头对外商业集团融资部、南方工贸总公司融资部。
五、保留下列财务公司的分支机构:华能财务公司海南代表处、石化财务公司沈阳办事处、石化财务公司广州办事处、石化财务公司兰州办事处、石化财务公司上海代表处、有色财务公司海南代表处、华诚财务公司上海代表处、华诚财务公司江苏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海南代表处、重汽财务公司重庆营业处。
六、凡此次清理中决定撤销的机构,其债权债务由各自主管部门或总公司负责清理,各分行须抓紧收回原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七、凡确定保留的分支机构,一律取消法人地位,统一称为办事处,由总行重新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