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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

  12.认真做好在优秀青年积极分子中培养和发展党员的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扭转农村青年党员绝对数量下降的趋势。对那些长期没有发展党员,以致党员队伍严重老化的乡村,要抓紧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在妇女中培养和发展党员的工作。发展新党员,必须把工作基础放在切实加强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严格执行党章及有关规定,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共青团组织要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员发展对象的工作。
  五、健全村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群团组织,促进村级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13.要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健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更好地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党支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必须把自己置于党支部领导之下,积极主动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乡镇政府应当尊重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支持其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取得乡镇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在履行村民自治职能的同时,积极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要广泛开展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活动,调动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继续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当前应着重抓好:(一)村民选举制度。村委会成员,坚持由民主选举产生。选举要依法办事,加强引导,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坚决反对和纠正选举中的违法违章活动。(二)村民议事制度。村里的大事,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公益事业的兴办以及群众普遍关切的热点问题的处理等,都必须依据有关法规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三)村务公开制度。凡涉及全村群众利益的事情,特别是财务收支、宅基地审批、当年获准生育的妇女名单及各种罚款的处理等,都必须定期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四)村规民约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当地情况,从本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入手,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民主讨论,制定包括本村干部在内的全体村民都必须遵守的章程,规范大家的行为,并逐步充实内容,完善实施办法。
  14.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其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产积累、资源开发、兴办企业等职能作用。要充实懂经营、会管理的骨干力量,充实服务内容,积极开展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可逐步发展各种专业性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引导和帮助农民更有成效地进入市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活动和对外交往,要建立必要的制度。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各业承包要按有关的规定办事,认真签订和履行合同。加强财务管理,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收支,接受服务监督。
  15.加强青年、妇女、民兵等组织的建设。党组织要把共青团的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上,支持团组织的工作,用适合青年特点的方式,把农村中最活跃、最有生气的力量团结起来,充分发挥他们在改革和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要重视、关心农村妇女组织的建设和工作,进一步发挥其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要重视和加强民兵组织建设。要支持群团组织从各自的特点出发,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为发展经济、共奔小康建功立业。所有的群团组织,都要根据所联系群众的职业分布和流动趋势的变化,调整自身的组织设置和工作方式,构建新形势下团结、联系本组织成员的新型纽带。对于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村级群团组织,党支部和乡镇党委、群团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逐一分析原因,分别采取措施进行整顿,帮助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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