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指出:生产商应在生产过程中和产品投放市场前进行微生物检验,抽样方案由工厂的管理人员根据产品的性质(整个的或去壳的)、煮的温度和时间以及污染可能性的大小而决定,并应符合指令91/493/EEC第6条的规定。
当产品不符合附录第1、2项规定的标准时,应通知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包括检查监督方法并核查关键点,为的是找出污染源,并要进行更频繁的微生物学分析。
凡病原体计数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或超过附录第2项规定的葡萄球菌M值的产品不得上市供人消费。
在欧共体的微生物学分析方法建立之前,用于检验附录中规定的微生物学标准的分析方法,要在国际水平上是科学公认的,并经过实际检验,必须有相应检验结果记录的分析方法。
附录
1.病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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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体类型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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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门氏菌 │在25g样品中不得检出
│n=5 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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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生状况不良的产品(带壳或去壳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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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类型 │标准(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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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黄色葡萄球菌 │m=100
│M=1000
│n=5
│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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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肠菌群(44℃,在固体培养基上) │m=10
│M=100
│n=5
│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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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肠杆菌(在固体培养基上) │m=10
│M=100
│n=5
│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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