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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法国等欧共体国家出口食品检验的通知[失效]

  决议指出:生产商应在生产过程中和产品投放市场前进行微生物检验,抽样方案由工厂的管理人员根据产品的性质(整个的或去壳的)、煮的温度和时间以及污染可能性的大小而决定,并应符合指令91/493/EEC第6条的规定。
  当产品不符合附录第1、2项规定的标准时,应通知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包括检查监督方法并核查关键点,为的是找出污染源,并要进行更频繁的微生物学分析。
  凡病原体计数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或超过附录第2项规定的葡萄球菌M值的产品不得上市供人消费。
  在欧共体的微生物学分析方法建立之前,用于检验附录中规定的微生物学标准的分析方法,要在国际水平上是科学公认的,并经过实际检验,必须有相应检验结果记录的分析方法。

附录



    1.病原体
  ───────────────────┬────────────────
  病原体类型              │标准
  ───────────────────┼────────────────
  沙门氏菌               │在25g样品中不得检出
                     │n=5  c=0
  ───────────────────┴────────────────
    2.卫生状况不良的产品(带壳或去壳的产品)
  ───────────────────┬────────────────
  微生物类型              │标准(g)
  ───────────────────┼────────────────
  金黄色葡萄球菌            │m=100
                     │M=1000
                     │n=5
                     │c=2
  ───────────────────┼────────────────
  大肠菌群(44℃,在固体培养基上)  │m=10
                     │M=100
                     │n=5
                     │c=2
  ───────────────────┼────────────────
  大肠杆菌(在固体培养基上)      │m=10
                     │M=100
                     │n=5
                     │c=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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