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卫生部医政司、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司、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发送《医用氧舱安全工作会纪要》的通知
(1995年1月6日 劳安锅局字[19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公安消防局(处)、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在《国内动态清样》(第2758期)上,就新华社记者所写《我国医用高压氧舱频频起火死伤人员不断》一文于1994年10月25日批示:“请劳动部派人协助处理此事故。即要把高压氧舱严格像高压容器那样管起来,各地劳动部门负责。从生产、安装、人员培训都要严格管起来。这起事故要查明原因,弄清责任,严肃处理,通报全国。”为落实上述批示精神,劳动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公安部消防局先后发出文件,要求对医用氧舱进行安全检查,得到全国卫生、医药、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及中华医学会和有关医院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响应,如北京市的劳动、卫生、消防部门和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等联合行动,组成三个检查组,对氧舱进行逐台检查,取得了明显成效。
通过前一段工作,达到了要通过检查遏制氧舱事故发生,保证氧舱安全使用的目的。下一步工作是如何实现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为此,1994年12月9日劳动部、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和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学会的有关主管同志召开了医用氧舱安全工作协商会,现在把会议纪要发给你们。
会议纪要中所列各项工作,将逐项落实,争取再用一年的时间,使医用氧舱的安全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法制化。
附件:
医用氧舱安全工作协商会纪要
1994年12月9日在劳动部召开了医用氧舱安全工作协商会。参加会议的有劳动部、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的有关主管人员,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学会的有关同志应邀参加了会议。
会议研究了进一步落实邹家华副总理批示的措施。讨论了近几年来医用氧舱不断发生事故的严峻形势。邹家华副总理关于做好医用氧舱安全管理的重要批示传达之后,国务院的几个部门都针对氧舱事故频繁发生的情况发出文件,要求重视医用氧舱的安全管理,要求开展氧舱安全检查。全国有医用氧舱的省、市、自治区都已迅速行动起来,目前全国范围内正在开展医用氧舱的安全检查,到1994年年底,安全检查工作可基本完成。通过这次安全检查,要摸清现有医用氧舱的基本状况(如:数量、规格、技术状况、存在的问题等);并汇集氧舱的事故情况;通过安全检查,达到遏制事故发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