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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卫生部医政司、国家医药管理局等关于发送《医用氧舱安全工作会纪要》的通知

  为了使今后的氧舱安全工作走上正轨,实现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协商会重点讨论和研究了下一阶段医用氧舱安全工作的任务。与会代表经过充分协商,取得了下列一致意见:
  一、继续认真贯彻邹家华副总理的批示精神,医用氧舱的安全工作由劳动部负责,卫生、医药、公安消防等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医用氧舱的安全工作。凡有医用氧舱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照此做好工作。
  二、修订相应国家标准。与会的各部门派代表参加GB12130《医用高压氧舱》国家标准的修订和审查工作。通过标准的修订,完善对氧舱的安全和质量要求。修订工作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牵头,争取在1995年第1季度将修订报批稿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为了使该标准达到高质量,并能加快修订进度,协商会后国家医药管理局将1994年在贵阳会上专家们提出的修订意见转告协商会各部门代表。同时欢迎有关各方踊跃提出修订意见,可直接将修订意见寄给该标准修订执笔人徐雍容同志(邮编:200070,地址,上海市民和路154号,单位:上海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电话:6631157或总机6635850转 )。
  三、整顿医用氧舱制造单位。目前氧舱生产存在有《生产准许证》的单位制造,无《生产准许证》的单位也制造;产品符合GB12130标准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也使用的混乱现象,投用的氧舱过多过滥。根据国家医疗政策,医用氧舱应稳步有序地发展,目前应控制氧舱制造厂的数量。应选择生产条件最好、质量最有保证的生产厂制造氧舱,数量宜为10家左右,对制造厂的认证要高标准,严要求。会议同意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先提出制造厂应满足的条件,由与会的各部门讨论后确定。生产厂的制造资格由与会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批准。
  四、确保医用氧舱使用安全。对在用的医用氧舱经过1994年的安全检查之后,符合要求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即可恢复使用。对存在各种问题,暂时停止使用的氧舱,如经修理后可保证安全的,允许修理、改造。修理或改造之后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动、公安、医药管理部门参加,共同组织验收,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条件应符合修订后的医用氧舱国家标准。
  五、与会各部门一致认为有必要成立医用氧舱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由与会各部门共同确定。氧舱和氧舱系统的设计单位应获得该专家委员会的资格认可。经商定,专家委员会挂靠在国家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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