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文物局关于审定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团体资格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审定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团体资格的通知
([1994]文物文字第6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为了加强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建设,根据我局[1992]文物字第202号《关于对文物出境鉴定组重新审定和考核责任鉴定员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重新审核确认:
  一、下列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具备承担国家委托的文物出境鉴定任务资格,在执行文物出境鉴定任务时,可用国家出境鉴定地方站的名称进行工作:

原申报鉴定机构名称审定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名称


  1.北京文物出境鉴定组北京站
  2.天津口岸文物出境鉴定组天津站
  3.上海市文管会流散文物部上海站文物出境鉴定组
  4.广东省文物出境鉴定组广东站
  5.辽宁省文物出境鉴定组辽宁站
  6.江苏省文物出境鉴定组江苏站
  7.浙江省文物出境鉴定组浙江站
  8.福建省文物出境鉴定组福建站
  9.安徽省文物出境鉴定组安徽站
  10.山东省文物出境鉴定组山东站
  11.河南省文物出境鉴定组河南站
  12.湖北省文物出境鉴定组湖北站
  13.四川省文物出境鉴定组四川站
  14.陕西省出口文物与文物陕西站复制品鉴定组
  15.河北省文物出境鉴定组(筹)河北站
  16.山西省文物出境鉴定组(筹)山西站
  17.云南省文物出境鉴定组(筹)云南站
  二、下列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具备承担国家委托的办理私人携运文物出境鉴定资格:
  1.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北京站
  2.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天津站
  3.国家文物出境鉴定上海站
  4.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广东站
  5.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江苏站
  6.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浙江站
  7.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福建站
  8.国家文物出境鉴定云南站
  三、国家文物局将对审定的文物出境鉴定机构颁发九四年版火漆印章,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1994年8月4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