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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下达一九九四年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分配指标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下达一九九四年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分配指标的通知
(1994年8月11日)


各省、自治区民政厅:
  经民政部与财政部协商同意,决定在“八五”期间每年为全国多灾贫困县配备150辆救灾专用车。前三年所配备的救灾专用车,已经在各地充分发挥了作用。今年仍继续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的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分配总数为155辆。分配对象仍然是民政部及各省、自治区重点扶持的多灾贫困县民政局。分配原则仍按一九九一年民政部与全国控办联合下发的民综函[1991]196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即:购置经费,除民政部每辆车补贴一万元外,其余部分自行解决。
  二、救灾专用车的分配和购置办法:今年全国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的分配计划,由民政部同财政部控办商定后,下达给各省、自治区民政厅;
  各地凭本通知和民政部《汽车指标分配通知单》,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然后派专人,持有关购车手续,到民政部计划财务司办理提车手续。
  三、今年分配的救灾专用车的型号及数量;
  1.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生产的BJ2023S(含BJ2020S)40辆;
  2.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2021(切诺基)9辆;
  4.福建八闽汽车总厂生产的八闽牌轻型铁壳吉普27辆;
  5.成都大地汽车制造厂生产的大地牌轻型铁壳吉普车18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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