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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管理局生产销售使用人用狂犬疫苗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生产销售使用人用狂犬疫苗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药政发[94]第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人用狂犬疫苗生产单位,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卫生部药品监督办公室:
  卫药政发[1993]第606号文要求“凡九四年一月一日分装前的狂犬疫苗均要批批浓缩,其效价在效期内均应达到2.5IU/支以上”。据悉一些生产单位仍在生产未经浓缩的狂犬疫苗。为此通知如下:
  一、现仍不具备生产浓缩狂犬疫苗的单位,必须停止生产非浓缩疫苗,待条件齐备后生产浓缩狂犬疫苗。
  二、在卫药政发[1993]第606号文之前已加佐剂的非浓缩狂犬疫苗在效期内销售完;1995年1月1日起在市场上不得销售和使用非浓缩疫苗,违者按销售使用劣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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