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待遇问题
及给予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
(1994年4月16日 人核发[19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铁道部人事司,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林业部人事司:
经研究决定,获得公安部1994年授予的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并给予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给予获得1994年“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称号的人员,每人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其中1993年3月1日以来已获得奖励升级的,这次不再给予晋升。
二、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所需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列入“工资”项目开支。
三、凡给予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一九九四年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两份,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铁道部人事司、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林业部人事司审批。审批后,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