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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待遇问题及给予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待遇问题
及给予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
(1994年4月16日 人核发[19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铁道部人事司,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林业部人事司:
  经研究决定,获得公安部1994年授予的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并给予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给予获得1994年“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称号的人员,每人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其中1993年3月1日以来已获得奖励升级的,这次不再给予晋升。
  二、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所需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列入“工资”项目开支。
  三、凡给予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一九九四年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两份,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铁道部人事司、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林业部人事司审批。审批后,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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