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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承担城乡基层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承担城乡基层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国务院批准的《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国办发[1993]86号)责成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这其中就包括了对城乡基层干部的培训工作,也就是以往民政部门承担的对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的培训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城乡基层干部培训工作的经验,进一步继续搞好城乡基层干部的培训工作,并努力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关培训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部基层政权建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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