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四无”单位,指“一符四无粮库”和“一符四无县(市)”。评定条件是:
1.本单位粮油库存帐实达到“一符”标准。
2.按照
《“四无”办法》第四章规定,达到“四无单位”条件。
三、“一符四无”的检查、评定和管理
1.国有粮油仓库,县(市)级粮食局,省、地(市)级粮食局,要按照
《“四无”办法》中第五章的规定和《
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离任交接粮油库存暂行规定》中清查帐目的方法和清查实物的方法,每年定期组织保管、防治、统计、会计人员对库存粮油进行“帐实相符”和“四无”的自查、普查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详细填写记录卡,作为季度、年度评定“一符四无”单位的重要依据。
2.县(市)级或地(市)级粮食局,按照
《“四无”办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主持评定了“一符四无”粮库,发给“一符四无”单位合格证。
省、地(市)级粮食局,每年应按
《“四无”办法》中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主持评定出年度县(市)级“一府四无”粮库和“一府四无”粮仓县(市),并发证。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每年五月底以前,要按照
《“四无”办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上年度“一府四无”工作全面总结,上报国家粮食储备局。
四、根据
《“四无”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本补充规定在具体实施时与
《“四无”办法》配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