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退消费税税款=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总额)
三、《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199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的经营期限”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限,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延长期;“5年”是指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四、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超出按照原工商统一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进口环节应缴纳税款的部分,原则上不予退还。但是,对于个别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内急需或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进口生产所需国内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原材料,零部件所多缴纳的税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作个案处理。
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税款=(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工商统一税税率)×工商统一税税率
五、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不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六、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式样附后),同时附送增值税,消费税完税证复印件,经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审核,并报授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办理退还税款手续。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审批。
各省级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应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八、多缴纳税款的退还,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办理。年度退税额较大的,经省级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批准,可按季预退税款,年终清算。个别企业因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月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九、外商投资企业应据实申报退税额,凡发现有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造成多退税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