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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对七省、市“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抽查报告》的通知

  1993年是开展“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第一年,由于缺乏经验,在实践中也暴露一些问题。特别是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基础教育遇到了一些新的困难,教育投入不足的矛盾进一步加剧,拖欠教师工资数额之大、时间之长、范围之广,是建国以来所没有过的。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地方对到本世纪末在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的实现有畏难情绪;也有一些地方为了赶“头班车”,盲目攀比,在评估要求的掌握上,往往只重视校舍的高标准,而对师资水平和普及程度的要求过低。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强调以下几点:
  (一)普及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奠基工程。党的十四大提出本世纪末要在我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战略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达到小康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必须坚定不移地依法推进,花大气力力争如期实现。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同志必须充分认识和牢固确立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和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地位,切实解决当前在一些地方存在着的认识不到位、政府行为不到位和教育投入不到位的问题。
  (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扎扎实实,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在我国,客观上存在着各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十分不平衡的特点。因此,在本世纪最后几年,我国的大部分地区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同时也有一部分仍处于困难状态的地区,这类地区在这个时期应该首先普及五年或六年的初等义务教育,甚至在少数特殊困难地区只能先普及三年或四年的义务教育,以最大限度地堵塞新文盲的产生。
  (三)实施义务教育是一个发展过程。对其发展的不同阶段,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国家教委制定的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的要求,就是根据我国现阶段实际,和不同地区发展水平的差异提出的。因此,各地在评估验收工作中,对标准要求的掌握,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坚持标准要求的严肃性,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对于反映普及程度、师资水平、教育经费投入和办学最基本条件的要求,必须严格掌握,决不可降格以求。至于那些困难地区农村小学的办学条件则可先要求有够用的坚固的校舍、课桌凳和教师的教学用具。这类小学办学条件的标准化建设,需在各级政府的指导、支持下,在今后发展过程中进一步实现。
  (四)采取措施筹措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资金,并予以保证,是《义务教育法》确定的政府责任。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所需的经费,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并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的重要政策,必须坚定不移地继续贯彻执行。各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拨款,必须依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逐年做到“两个增长”。在城乡征收教育费附加,是国家筹措义务教育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必须依法征足、用好。根据群众自愿、量力原则,组织社会集资、捐资改善办学条件,是我国历史形成的优良传统,必须继续发扬。对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进行扶助,不仅是中央而且也是省、市、县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此项补助专款应该逐步有所增加。中小学办学公用经费严重不足,已经成为制约义务教育实施的一个突出环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订标准,并由财政予以保证。当前,仍有一些地方拖欠教师的工资,这是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应该明确,凡有拖欠教师工资的县(市、区),均不得确定其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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