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所有的或持有的专利权的证明文件以及其它能够证明请求人有权提出请求的文件;其它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第十二条 专利管理处在收到请求书后,应在十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请求人。对于受理的,应视案件复杂程度通知请求人预交相应数额的案件处理费;对于不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请求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预交案件处理费,逾期不交的,视为自动撤回请求。
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处收到案件处理费后,十五日之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给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寄发之日起十五日视为收到),应在一个月内(以邮戳为准)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处作出调处决定。
第十五条 专利纠纷调处承办人员在调处专利纠纷时,应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请求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需要时可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证据材料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地提供材料,协助进行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
对于应当保密的证据,专利管理处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专利纠纷调处承办人员如果办案不公正或当事人、证人提供与事实不符的伪证,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专利管理处调处专利纠纷时如需当事人到达协调地点,应向当事人寄发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寄发之日起十五日视为收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时:属于请求人的,按其自动撤回请求处理,调处过程中已发生的案件处理费由请求人承担;属于被请求人的,按其缺席处理。
第十八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中应写明: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地址;专利纠纷的主要事实和应承担的责任;协议内容和案件处理费的承担。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调解小组人员签章,经专利管理处核准并加盖“电力工业部专利纠纷调处专用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