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行行长、副行长在一切业务中单签均为有效。
2.凡属信贷协议及有关函件、备用信用证、保函,均须有总行或省级分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二人会签或授权有效,具体金额限制如下:
(1)每笔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下,至少须由总行或同一分行甲级二人会签有效;
(2)每笔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下,至少须由总行或同一分行特级一人、甲级一人会签有效;
(3)每笔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至少须由总行特级二人会签有效。
3.凡属汇票、本票、信汇委托书、信用证、支付委托书、借记和贷记通知书、远期汇票承兑和背书以及其他业务往来函件等,须由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二人会签有效,具体金额限制如下:
(1)每笔金额在5万美元及5万美元以下,至少须由总行或同一分行乙级二人会签有效;
(2)每笔金额在50万美元及50万美元以下,至少须由总行或同一分行甲级一人、乙级一人会签有效;
(3)每笔金额在100万美元及100万美元以下,至少须由总行或同一分行甲级二人会签有效;
(4)每笔金额在300万美元及300万美元以下,至少须有总行或同一分行特级一人、甲级一人会签有效;
(5)每笔金额在1000万美元及1000万美元以下,至少须由总行或同一分行特级二人会签有效。
4.凡属收入我行账户的支票、汇票等背书,出口议付通知书、委托收款通知书,以及属于上述业务往来的函件和查询、查复、回单等,须由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任何一人签字有效。
四、我行对外有权签字应完整、有序、有效:
1.除总行行长、副行长外,所有其他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在签字时,必须同时准确签注自己的参考号,方为完整签字。
2.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签字级别顺序由低到高;属于同一级别的,由直接经办业务的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先签字,其他有关业务授权人员后签字。
3.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对外出具签字时,均不得超过其授权限制;任何超过对其本人授权限制的签字,均为无效签字。严禁非对外有权签字人员对外出具签字,任何非对外有权签字人员的签字均为无效、非法签字。
五、各分(支)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总数为:
1.各特级分行特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三人,甲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五人,乙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十人;
2.各甲级分行甲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四人,乙级有权签字人员不超过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