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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文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本级行制定的重要的法规性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和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本级行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等。
  2.上级机关颁发的针对本行主要业务工作并需要本行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凡是反映本级行工作活动,在较长的时间内对本级行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主要内容包括:
  1.本级行处理一般工作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一般的规章制度等。
  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行主要业务并需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
  3.下级行报送的重要的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行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主要内容包括:
  1.本级行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颁发的非本行主管业务。但本行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3.下级行报送的一般性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4.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需要本级行执行的法规性文件及与本行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第十四条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档案所属年代的下一年1月1日起计算。长期规划、计划等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则按其有效期满后的下一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各级行档案部门对所接收的案卷应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案卷应退立卷部门重新加工整理。
  第十六条 各级行档案部门应以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为前提,按照本行文件形成的规律和特点,选择年度——组织机构分类法或年度——问题分类法对归档案卷进行分类。所用的分类方法应保持前后一致,尽量保持固定,不能随意变动。
  第十七条 案卷的排列应以档案分类方法为基础,按照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别排列入库。案卷排列方法应统一,前后一致。
  第十八条 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在一册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第十九条 案卷目录应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年度或混年度编制目录号。在一个全宗内,案卷目录号不能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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