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普通话方面应做到:干部在工作中,师生在各科教学和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并逐步做到在校园内使用普通话。
以上要求对194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中老年干部教师可适当放宽,但他们也要努力掌握和使用普通话。
本通知所说“教师”包括从校外聘请的常年兼职教师。在掌握和使用普通话方面,对兼职教师中的实习指导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但也要鼓励他们尽量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
二、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进程
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做到师生按要求掌握普通话,在各科教学、集体活动中坚持使用普通话;第二阶段做到师生都能说二级及其以上的普通话,并且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即干部师生在校内各种场合都使用普通话。
各地区的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进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语委和教委、教育厅(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本原则是从实际出发,加快步伐。总的要求是: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重点旅游城市先于一般城市,北方话区先于南方方言区。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重点旅游城市的职业中学,达到普及普通话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要求的最晚时限分别为1995年和1997年;其他市(县)的城镇职业中学达到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要求的最晚时限分别为1997年和1999年;农业职业中学争取到2000年做到各科教学和集体活动使用普通话。以少数民族语言为教学语言的职业中学要在2000年以前做到在汉语教学和其他需使用汉语的场合使用普通话。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专业原则上应比上述最晚时限提前一两年达到要求。各省、市可以先抓试点,取得经验,迅速推广。
三、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应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普通话教学。普通话教学是普及普通话的基本途径,也是语文教学的重要内容。普通话教学包括口语教学和书面语教学两个方面,不仅要重视语音的规范,也应重视词汇和语法的规范。汉语拼音是学习普通话和语文知识的重要工具,也是社会经济、科技应用的重要工具。按照国发〔1992〕63号文件和教办[1991]522号文件精神,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专业应开设普通话课程,要把普通话作为一项重要基本功,认真训练,严格考核;普通话不合格的毕业生,必须进行补课和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为此,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司将制定职业中学普通话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组织编写或指导省、市编写相应的教材和口语训练材料。文秘类专业要重视提高学生的普通话书面语写作水平。幼师类专业普通话课的要求按国家教委颁布的《师范院校“教师口语”课程标准(试行)》执行。其他专业也要重视语文教学,围绕职业技能要求,加强普通话口语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