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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具出口纺织品查验放行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具出口纺织品查验放行单的通知
(国检务(1993)75号)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商检局:
  根据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商检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出具纺织品标识查验放行单(以下简称查验放行单),现下达查验放行单的样式(附后),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格式用纸
  查验放行单尺寸与即将使用的出口商品放行单尺寸相同,采用A4尺寸(297mm×210mm一式两联。第一联“供通关用”;第二联“供归档用”。均采用52克白色无炭纸。
  二、印章
  查验放行单第一联使用现行的中英文对照的签证印章。待新的出口商品放行章启用,即停止使用中英文对照的签证印章。印章加盖在签发日期上(使用红色印油)。
  三、启用日期
  查验放行单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使用。
  四、印制
  各直属局可根据需要量,按照下发的样式,自行印制。
  五、统计
  请各局将查验放行单也一并纳入统计。
  第一联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
  ┃ 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放行单                      ┃
  ┃ (供通关用)                             ┃
  ┃ 编号:                               ┃
  ┃7.证明:                              ┃
  ┃ 上述纺织品的包装唛头内容,标签,吊牌经核查,符合《关于禁止纺织品  ┃
  ┃非法转口的规定》,请予放行。                    ┃
  ┃ 本放行单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签发人:  签发日期:                       ┃
  ┃8.备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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