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认真做好1993年全国普通高等
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1992年6月5日)
按照我委每四年进行一次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决定,1993年将进行第二次奖励工作。现将《
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这次奖励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的范围和重点
1993年奖励工作的范围是1989年以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教学成果(含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及成人高等教育)的个人或集体(含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长期从事本、专科教育的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成果。
在相同条件下,对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应予优先考虑。
二、奖励的数额
国家级奖申报的数额为420个左右。
我委参照在校生数以及师资、教育层次、专业(学科)分布及办学水平等情况,将申报限额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请严格按限额申报,不得超过,其中一等奖可按限额的20%以内申报。
国家级奖设350个,其中一等奖50个左右,二等奖300个左右。
三、成果的申报
申报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应填写我委统一制作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其中申报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还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并填写我委统一制作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鉴定书》及录像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在1993年2月底前(以邮戳或送达日为准)将全部材料寄(或送)我委,逾期不予办理。
开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是贯彻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切实认真做好这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