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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认真做好199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第八条 设立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国家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整个奖励工作的基础在学校,只有学校级的获奖项目才有资格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奖。
  (二)位于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含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所属普通高等学校)都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高教主管部门〔省教委或高教(教育)厅(局)〕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只有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奖的项目才有资格申报国家级奖。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几个学校共同完成的优秀教学成果项目,由主持学校组织联合申报,并经主持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申报国家级奖。
  第十条 经国家奖评审委员会评出的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一条 各级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二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考绩档案,并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四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分别由学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自行制定。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获奖项目的学校主管部门提供。
  第十五条 获奖的优秀教学成果项目,凡属弄虚作假和剽窃他人成果者,应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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