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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认真做好199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第六条 申报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截至申报时的八年内,教师至少应在连续四年内累计满三年教学工作量;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四年以上。
  第七条 集体的主要成员系指在集体完成的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的成员,一般不超过五人。
  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采取逐级申报的原则,只有获得校级奖项目才有资格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奖,只有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奖项目才有资格申报国家级奖。
  第九条 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参照在校生数以及师资、教育层次、专业(学科)分布及办学水平等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允许申报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项目的最高数额。
  第十条 申报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填写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统一制作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并提交有反映该项成果的高水平的科学总结或论文(限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刊物公开发表的),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项目,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组织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通过。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和特等奖项目,必须经同行专家七人以上(其中本校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的现场鉴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填写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统一制作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鉴定书》(一式三份),并有反映该项成果的录像材料(四分之三录像带,15分钟以内)。
  第十三条 申报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组织通过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的申报材料后进行核查。核查的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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