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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认真做好199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1)项目申报者是否符合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资格;
  (2)申报项目内容有无疑点,必要时组织调查研究;
  (3)对每个申报项目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 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核查后写出核查工作报告,并按项目内容分送给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设的有关评审小组。
  第十六条 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设思想政治教育、文科教育、理科教育、工科教育、农林科教育、医药科教育、师范教育和综合等评审小组。
  第十七条 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设的评审小组的职责是:
  (1)复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办公室提出的书面核查意见,认定申报资格;
  (2)评审、推荐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项目,投赞成票的应不少于评审小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3)评审、推荐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和特等奖项目,投赞成票的应不少于评审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
  (4)写出评审、推荐报告。
  第十八条 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听取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核查工作报告和各评审小组的评审、推荐工作报告;
  (2)评审、批准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项目,只有不少于全体委员二分之一的投赞成票才获批准;
  (3)评审、批准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项目,只有不少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的投赞成票才获批准;
  (4)评审、推荐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项目,投票赞成的不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
  第十九条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三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获奖项目都要公布,并实行争议期制度。凡在公布后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没有解决前不得申报上一级奖励,也不得授奖。国家级奖励获奖项目的争议期为三个月。
  第二十条 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项目,统一由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发布。三个月内无异议者即可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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