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强外国政府转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1991年8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去年以来,我行相继承办英国、比利时、科威特、丹麦等国政府贷款的转贷业务。今后随着我行国际知名度的提高,转贷款业务还将不断扩大。承办转贷款是我行的一项新业务。它对于提高我行国际知名度,进一步发展我行外汇和技改贷款业务都有促进作用。
目前,我行承办的转贷款项目多,用汇和配套人民币需求量大,要求决策时间紧,给项目的评审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为了有效地使用转贷款,加强转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贷款项目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由于我国对固定资产投资实行指令性计划控制,凡我行承办的转贷款项目均须按项目单位的隶属关系纳入地方政府或中央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单位应比照国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办法,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各经办行应对此进行审查。
二、对转贷款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我行承接的转贷款项目。由于来源渠道特殊,其中相当一部分项目分布于我行过去涉足不多的行业,财务效益相对差一些,但社会效益较好,加之转贷款的条件较为优惠,我行又有意通过承办此类项目拓展业务,因此,在对转贷款项目进行审查时,条件可适当放宽些。外汇贷款的偿还期以同外国政府签订的贷款协议规定的期限为限;配套人民币贷款的期限一般应掌握在七年以内,个别项目经总行批准可适当延长。
三、转贷款的担保手续必须齐全。对于转贷款项目,无论外汇转贷款,还是配套人民币贷款,其偿还贷款的担保(或抵押)必须符合规定,手续必须齐全。经办行要认真审查担保人的资格,以切实保证我行贷款的安全和维护国家外债的信誉。
四、各有关分行应将转贷款项目列为我行技术改造贷款支持重点。对其所需的配套人民币贷款,各分行应从大局出发,予以保证。
五、国际业务部门和技术改造信贷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把转贷款办好。国际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与经贸部的联系、承接转贷款及其相应的项目单,对外融资(包括转贷款协议的联系、谈判和签署),以及办理外汇贷款的支付、结算、统计、外债登记等。国际业务部门在进行上述工作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技改部门,必要时应邀请技改部门参与工作。
技术改造信贷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评估、审贷,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安排年度贷款计划、贷后管理,以及负责贷款的回收等。技改部门应有专人分工负责转贷款业务,在接到总行转贷通知后,应按要求组织得力人员对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必要时应邀请国际业务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