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库管理
制度(试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管库员守则》的通知
(1992年5月30日)
为加强建设银行金库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国家资金和财产安全,根据《
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我行金库管理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库管理制度(试行)》(附件一)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管库员守则》(附件二),现随文印发,请即组织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库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银行金库管理,确保国家资金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银行金库,是建设银行为办理现金业务设置的现金业务库,是集中保管现金(包括外币现钞,下同)、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债券、股票等各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证券)的专用库,是国家和银行的重点保卫场所。金库管理工作是建设银行出纳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行处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本制度,认真负责做好金库管理工作,确保国家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金库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出纳和证券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保管现金、证券和办理现金、证券的出库、入库,确保安全完整。
三、办理辖属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以下简称处、所)现金、证券尾箱寄存。
四、按本制度规定,建立金库管理规定,检查安全设施,确保金库安全。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县以上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的行(含县级行),应设置业务金库。在同一城市的分、支行,可集中设置中心金库。县以下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的处、所,原则上不设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