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金库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通过出纳柜台,严格按收付款程序办理。所辖处、所交存或提取现金,应按现金业务核算规定和手续,通过会计和出纳柜台办理。
第十二条 金库存放保管的物品限于:
一、盖有封包章的整捆主、辅币现金;
二、收款尾箱、付款尾箱、证券尾箱;
三、损伤券;
四、票样;
五、证券;
六、定额存单;
七、调款用的箱(袋),存放现金的货架、箱(柜),通风防潮用的吸湿器等器具,以及金库必须的其他物品和设施。
第十三条 金库内严禁存放枪支弹药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存放各种空白凭证以及与库款无关的其他物品,严禁吸烟,使用火炉、电炉、油炉等。
第十四条 金库保管的现金、证券、必须按照会计制度、出纳制度规定,设置“库存现金登记簿”、“库存证券登记簿”等帐簿,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记载。记载的事项必须经过相互复核。严禁白条抵库。严禁挪用库款。
第十五条 每日营业终了,金库保管的库存现金必须进行盘库清点。盘库清点库存必须由两名管库员按照库内实有的现金共同进行。盘库清点完毕要与会计部门对帐碰库,对帐碰库时,只准“钱碰帐”,不能“帐碰钱”,即管库员报数,会计部门核对。
第十六条 金库要保持干净整洁,库内保管的整捆现金、证券,应按种类、分类别上架依次摆放,摆放要整齐有序,并挂置标签,注明种类、券别。标签注明的内容,要与实物以及登记簿记载完全一致。拆捆的零散现金、证券以及损伤券,必须放入金库里的柜(箱)内保管。
所辖处、所寄库保管的现金、证券,要装入尾箱并封签才能办理。寄库时登记“寄库保管登记簿”(附式四)。在发行、兑付证券期间,尾箱不够使用时,寄库保存的证券要封包寄库,封包号码和数量要与登记簿记载一致。未经封包的证券,一律不得寄库代保管。
第十七条 金库实行双人守库制度。营业时间和非营业时间均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守库员昼夜不间断专职守库。夜间守库必须实行坐班制。守库员要严格遵守总行(88)建总人字第31号文制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守库员守则》,认真负责做好守库工作。
第十八条 现金、证券运送实行双人押运制度。每次运送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押运员(不包括司机和出纳人员)负责武装押运。押运员必须严格遵守总行(88)建总人字第31号文制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押运员守则》,认真负责做好押运工作。